驻马店市新蔡县人民法院:合同目的非法 裁定驳回起诉。升学在即,孩子却没过中考线,为此,家长不惜花重金委托机构“运作”,只为让孩子有学上,现心仪学校没上成,钱能退吗?近日,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家长李某某为确保没有考过中考线的儿子有学上,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某教育机构负责人王某某,2021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教育咨询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教育机构为李某某之子李某申请武汉某学院某专业(本科)提供教育咨询服务并协助其录取,同时该教育机构在三年内为李某完成国家二级运动员的培训、考级,并提供全国体育单招的文化课及专业课咨询和培训等内容。合同签署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被告13万元。 2024年11月,根据某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文件,李某被列入拟授予二级运动员名单。2025年5月,李某被吉林某学院录取。 后李某某以“未进入合同约定学校”“未按时完成培训”等理由起诉主张被告应退还13万元费用并赔偿损失5万元。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明知其子李某未通过中考,意图通过社会关系规避国家招生考试制度,确保其子升学。此类合同目的非法,不受法律保护,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故原告基于无效合同主张返还费用、赔偿损失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当事人签订的教育咨询服务合同,若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非正当途径规避国家招生考试制度,为未达录取标准的学生获取升学资格,则该合同目的及履行方式违反国家维护教育公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导向,损害正常教育秩序,破坏社会公平正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民事诉讼所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任何合同目的与手段若违反法律规定,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因此,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教育咨询服务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李某某向培训机构支付的这笔钱系属非法之债,也不应当支持退还。 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在为子女规划学业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招生政策,通过正当途径实现升学目标;切勿轻信“花钱即可升学”的虚假承诺,以免因合同无效导致财产损失,并对子女的学业及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通讯员 谢明 马宁丽) 责任编辑|马彬 审核|杨婉嘉 统筹|张一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