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斐 王彦伟) 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今年7月2日申请调取中国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两个分公司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关系到明确被执行人与上述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从而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自身债权。管城法院依法开具了律师调查令。 7月4日,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前往上述三公司调取材料,但均以“材料涉密;律师无权限调取;只是配合义务,也可以不配合”等理由予以推脱。在持令律师多次沟通、将调查令留置送达到上述公司后,上述公司仍未出具相应证据材料。 8月28日,管城法院发出预处罚决定书,限中国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供至管城法院,逾期未履行,将对中国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罚款十万元。 9月10日,中国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预处罚限期内,配合履行了律师调查令确定的司法协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