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墙皮脱落,停在楼下的车遭了殃,维修费花了6万多拿着车主的索赔权转让书,保险公司找物业要赔偿物业却喊冤:你车没停在车位上,我贴了警示,还赶上暴雨,这锅我不背!到底,物业该不该担责?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3日,第三人李某驾驶的车辆停放在新蔡县某小区楼下,因楼房外墙墙皮脱落导致车辆受损,后该车被送至郑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厂进行维修,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为李某,该车在原告某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车辆损失险428800元,某财险郑州公司向郑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车辆的维修费64385元。2022年8月22日,李某向某财险郑州公司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同意某财险郑州公司就车辆损失向某物业进行追偿。某财险郑州公司遂诉至本院要求某物业赔偿原告财产损失64385元。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被小区楼房外墙脱落的墙皮砸中受损,虽然某物业已在单元楼门口张贴“小心高空坠物”的字样,以及其辩称案涉小区在保修期间内,外墙保修系开发商的责任,但该提示说明和开发商的保修责任不能替代物业定期巡检外墙、及时申请维修资金或督促开发商整改等积极管理义务,不能证明某物业对案涉车辆被脱落的外墙墙皮砸损没有过错,故某物业应对案涉车辆的损失承担责任。其次,结合某物业提供的案涉小区车位平面图和现场车位图,该图显示,案涉小区划有停车位,但第三人李某并未将车辆停放在规划的停车位处对导致车辆受损存在一定过错。 某物业辩称案涉事故发生当天有暴雨橙色预警属于自然灾害,其不应承担责任。即使事发时当地曾出现短时强降水、短时大风的恶劣天气,但该天气原因并不构成法律层面上的不可抗力,某物业公司不能因此而免责。综上,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各责任主体的过错,法院判决某物业对案涉车辆的损失应承担70%的责任。 法官说法 一、物业作为小区管理人,未尽履职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脱落的外墙墙皮属于小区共有部分,被告某物业作为案涉小区的管理人,不仅要对公共设施及共有部分履行基本管理职责,更需尽职尽责排查隐患。然而,某物业仅以张贴 “小心高空坠物” 警示、主张小区仍在开发商保修期为由推脱责任,这显然无法成立。张贴警示仅为提醒手段,不能替代实际隐患排查与维修;开发商的保修责任与物业的日常管理义务分属不同范畴,物业不能以 “应由开发商维修” 为由,逃避自身的排查、督促整改义务。因某物业未能证明已履行上述积极管理职责,无法证实自身无过错,故需对车辆损失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二、车主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存在过错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本案中,某物业提供的车位平面图与现场图清晰显示,小区设有正规停车位,第三人李某却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车辆随意停放于非规划车位,客观上增加了遭遇高空坠物、碰撞等意外的风险,李某的该行为与车辆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其自身存在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因此李某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三、暴雨橙色预警不属于可免责的 “自然灾害” 某物业以事故当天有暴雨橙色预警、属自然灾害为由主张免责,该理由不能成立。恶劣天气并非墙皮脱落的必然原因,且本案仅造成单辆车辆受损,未对社会、经济或环境造成大规模、系统性破坏,未超出社会常态应对能力,不符合法律意义上 “自然灾害” 的构成要件,无法成为物业免责的合法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通讯员 丁秋刚 马宁丽) 责任编辑|马彬 初审|葛纯强 审核|杨婉嘉 统筹|张一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