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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法院:保险公司赔了车损,可以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吗?

2025-11-17 10:46| 评论: 0

    当保险公司赔付了机动车车损后,能否转而向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一方追偿?近日,孟州法院审理的一起追偿权案件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2024 年9月7日5时12分许,案外人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道路至某小区门前时,与同方向在其前方行驶的被告燕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碰撞,造成燕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案外人李某承担主要责任,燕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外人李某在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案外人李某某向原告提出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对案外人的车辆经过维修共代为支付维修费21000元,案外人李某向原告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索赔权转让给原告某保险公司。原告某保险公司因被告燕某承担次要责任,故原告现向被告追偿已支付费用的30%即6300元(21000 元*30%)。某保险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事故认定书虽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被告燕某负次要责任,但依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即案外人李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向被告燕某主张赔偿案涉事故车辆损失的权利,原告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没有前提条件和法律依据,其不享有向被告燕某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故对于原告某保险公司要求被告燕某承担保险赔偿金6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系基于被保险人享有的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法定权利。本案所涉保险事故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款仅规定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只是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

    故在上述法律规定范围内,非机动车不具有法定赔偿义务,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因此保险公司无权主张代位求偿权。通讯员 王卫芳

责任编辑|潘姝敏

初审|孟宪超

审核|杨婉嘉

统筹|张一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