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修武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这一重要要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狩猎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人因非法猎捕、收购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生刺猬,被依法严惩。此案的依法审理,既彰显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立场,也为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罔顾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携带热成像仪、头灯、钳子等专业工具,在修武县域内非法猎捕野生刺猬800余只,并以每只7.5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武某某。武某某明知这些刺猬是非法猎捕所得,仍心存侥幸予以收购,随后以每只8元的价格将其中400余只转售给被告人崔某某。崔某某同样明知涉案刺猬来源非法,不仅予以收购,还雇人对刺猬进行剥皮、晾晒后转卖牟利。2024年6月26日,公安机关及时出击,在李某某处扣押野生刺猬15只,在武某某家中扣押野生刺猬死体113只。经专业鉴定,该案所涉刺猬为东北刺猬,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判决
修武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武某某、崔某某明知是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转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平衡的关键环节,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修武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敬畏法律、敬畏自然,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通讯员 司铃云) 责任编辑|潘姝敏 初审|孟宪超 审核|杨婉嘉 统筹|张一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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