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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告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 作废的通告

2025-12-19 17:53| 评论: 0

根据公安部16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现对以下351机动车予以公告,牌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