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原告起诉缺乏“诉的利益”,被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该案清晰阐释了“无争议即无诉权”的诉讼原则,为大家理解“何为可诉纠纷”提供了生动范例。 案情回顾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被告不在本地工作,有断供风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两名被告分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审理中,两被告虽未到庭,但均在法院庭前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原告对此亦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贷款均正常偿还,并未发生实际违约。原、被告双方对合同解除已达成一致,并无实质争议。 法院裁判 修武县法院认为,诉讼制度旨在解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本案中,双方对解除合同并无异议,可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起诉不具备需要通过司法裁判处理的“诉的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处于稳定、无争议的状态下,一方当事人缺乏请求法院作出实体判决的必要性。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官说法 “诉的利益”是当事人行使诉权、启动诉讼程序的基本要件之一。法院的职责在于对真实存在的争议进行裁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无实质纠纷,或者纠纷可通过协商自行化解,则诉讼便失去了应有的前提。 本案中,原告仅基于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提起诉讼,且对方明确表示同意其诉求,双方已无争议可言。这种情况下,司法资源不应被用于处理“无争议之诉”,当事人亦不应试图通过诉讼程序替代本可自主完成的法律行为。 普法提示 1.能协商,先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事项,可自行签订协议解决,无需诉讼。 2.诉讼不是“形式”!起诉必须有真实的争议存在,而非仅为获取一纸文书。 修武县法院通过本案再次向大家提示: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非替代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便利工具。倡导和谐解纷,鼓励诚信诉讼,方能真正实现司法资源优化与社会关系稳定。(通讯员 司铃云) 责任编辑|潘姝敏 初审|孟宪超 审核|杨婉嘉 统筹|张一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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