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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法院:小心!这种“便宜”二手车捡不得!有人赔了钱还折了车!

2026-1-20 10:47| 评论: 0

 二手车价格实惠,吸引了不少人。但市场里“”也不少:事故车、泡水车、权属不明的抵押车,甚至盗抢车辆都可能混在其中。有些人抱着“捡漏”的侥幸心理,结果往往是“钱车两空”。修武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结的一个案子,就给所有想买二手车的人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7日,经朋友介绍,王某某以5万元的价格从李某某手中购买了一辆云ADSXXXX号新能源轻型仓栅式货车。交易时,李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发送了《汽车转让协议》和《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的图片,并随车交付了行车证。王某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车款。

看似顺利的交易在不久后突生变故。2025年2月23日,王某某雇佣的司机驾驶该车在郑州市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处理过程中,郑州市警方发现,该车竟是云南省楚雄州警方登记在案的盗抢车辆。2025年4月,车辆被依法扣押,并最终返还给了登记车主陈某某。

车没了,钱也花了,王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修武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车款5万元。

法院判决

修武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应予解除以及责任如何划分。

本案中,权利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车辆发回权利人,原告王某某“取得并使用车辆”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此种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法院指出,出卖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即应保证所售标的物上没有第三方享有任何权利。被告李某某虽提供了《汽车转让协议》等文件,试图证明其权利来源,但这些协议内容存在涂改、空白,无法形成清晰、合法的权利链条,更不能证明其有权处分该车辆。因此,被告未能尽到充分告知和担保义务,对合同解除负有主要责任。

关于原告的责任,法院特别指出,原告王某某在交易时,已通过被告发送的文件知悉车辆可能存在权利负担(涉及质押、转让),并非对风险全然不知。在此情况下,其仍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值的价格购买,对自身权利保护存在疏忽,抱有侥幸心理,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量,修武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车辆买卖合同;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王某某返还购车款35000元(即总款的70%);剩余30%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也按此比例分担。

法官说法

法官借此案提醒大家

盗抢车买了也白买:这类车卖家本来就没权利卖,车随时可能被追回,买家根本达不到用车目的。

卖家“告知”不能含糊:不能拿几张内容不清的协议糊弄人,必须把车的所有问题(抵押、查封等)说清楚,否则就要担责。

买家不能“闭眼”买:法律不保护对自己权利漠不关心的人。看到价格低得离谱、手续不全,就要多留个心眼。明知可能有问题还贪便宜,出了事自己也得承担部分损失。

总之,二手车交易,诚信是根本,谨慎是盔甲。别让贪小便宜和侥幸心理,给自己带来大麻烦。(通讯员 司铃云)

责任编辑|潘姝敏

初审|孟宪超

审核|杨婉嘉

统筹|张一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