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斐 王彦伟) 生活中难免磕磕碰碰,小到家人拌嘴、同事争执,大到撺拳拢袖、拳打脚踢,但不同的处理方式可能带来天差地别的结果。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案件,就用真实案例告诉我们:冲动行事,可能要付出失去自由的沉重代价。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某天中午,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张先生因工作上的分歧发生激烈争执。在情绪的驱使下,赵某用力推搡张先生,导致其倒向叉车,身体遭受重创。经鉴定,张先生腰1、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侧第10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随后,赵某经警方通知主动到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害人也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依法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判令其赔偿被害人张先生36643.16元。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同事因利益分配产生矛盾、陌生人因意外事件产生冲突,这些场景并不陌生。矛盾出现时,“忍”,意味着克制情绪,以理性沟通化解问题,或许能让一场风波消弭于无形;“不忍”,任由冲动支配行为,就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再次提醒大家,当矛盾发生,请冷静思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千万不要冲动行事,这样不仅会伤害他人,还会让自己身陷囹圄,毁掉美好的未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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