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是帮人取几个快递,就能赚点零花钱,能有什么事?”很多人面对这样的“轻松活”,容易放松警惕,却不知早已踏入犯罪的陷阱。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因贪图小利,帮助他人转移诈骗所得黄金,最终难逃法律制裁,用惨痛教训警示大家:莫贪小利,莫成犯罪“工具人”! 案情回顾:取件“兼职”藏猫腻,快递包裹装赃物 2025年9月,被告人王某接到“上线”的电话,对方许诺给予一定报酬,让其帮忙取几个快递包裹并转交,还特意叮嘱“别多问、别多想”。常年无稳定收入的王某,明知这些包裹来历不明、大概率是违法所得,却被眼前的小利诱惑,答应下来。随后,王某找到同村村民王某某,邀请其一同参与取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王某某未加思索便答应了。 9月12日,按照“上线”的安排,王某带领王某某先后前往修武县某某快递点、某小区西门快递柜、某保健院门口等多个地点。两人分工明确,由王某某负责出面取件,再将包裹交给王某,王某则将包裹转交给在附近等候的“上线”。 当日17时许,两人在某保健院门口取件时,被早已布控的修武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法院进一步审理查明,当日中午11时许,两人在某某小区西门快递柜取走的五个包裹,同样是他人诈骗所得的黄金,重量达160克,价值135960元。两笔涉案黄金总价值超30万元,均是诈骗分子将诈骗资金兑换成黄金后,通过快递转移的赃物。案发后,警方及时将查获的黄金发还被害人,最大程度为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明知是赃物仍转移,依法定罪量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同时,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两次被判刑,2022年1月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而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考虑两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莫贪小利踩红线,认清“工具人”陷阱 本案中,王某、王某某本是普通村民,却因贪图一时小利,明知包裹是违法所得仍帮忙转移,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最终身陷囹圄。法官在此提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非“重罪”,却极易被忽视,很多人误以为“只是帮个忙”“不知情就没事”,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明知”并不要求确知赃物的具体来源,只要结合行为方式、报酬高低等情形,能够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就可能构成犯罪。 当前,诈骗分子为逃避打击,常将诈骗资金转换为黄金、手机等物品,通过快递、跑腿等方式转移赃物,而像王某、王某某这样的“取件人”,正是诈骗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此郑重警示广大群众: 警惕“轻松赚钱”的诱惑,不要轻信“取件、转账、代领”就能获利的兼职,这类工作往往暗藏犯罪风险; 不参与任何来历不明的物品转移、交接,遇到他人要求代为取件、转款且报酬异常的情况,务必提高警惕,坚决拒绝; 曾有犯罪记录的人员,更应遵纪守法、改过自新,切勿心存侥幸再次触碰法律底线,累犯将依法从重处罚; 增强法律意识,认清“不知情”不等于“不担责”,间接参与赃物转移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莫做犯罪“工具人”。 修武县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依法严厉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关联犯罪,斩断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的“黑链条”,同时通过典型案例普法,引导群众增强法治观念,自觉远离违法犯罪,共同筑牢平安修武、法治修武的坚固防线,切实守护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通讯员 司铃云) 责任编辑|潘姝敏 初审|孟宪超 审核|杨婉嘉 统筹|张一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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