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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6-3-16 10:50| 评论: 0

 近日,博爱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过程中,严格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督促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有效避免了“不刑不罚”的问题,切实维护了法律权威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3年8月,洪某注册了某购物中心。经营范围包含食品销售、家用电器、鲜肉、鲜蛋零售等几十项内容。2024年6月至7月期间,洪某安排员工共四次采购牛肉并对外出售。当年7月10日,博爱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在售的牛肉进行抽检时,发现牛肉中含有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经查,洪某共售出牛肉42.09斤,金额1176.2元。9月18日,公安机关对洪某立案侦查,后洪某投案自首。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博爱县检察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洪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针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行政处罚金额起点较高,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可能出现“小过重罚”的问题,博爱县检察院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听取其意见建议。2025年11月,博爱县检察院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市场监管局代表等召开公开听证会,围绕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经济承担能力等方面,就案件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听取各方意见。与会代表认为行政处罚应结合违法行为的偶发性、主观过错、危害后果及整改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保证“过罚相当”。考虑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听证员一致同意对洪某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听证意见,2025年11月,博爱县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洪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026年1月,市场监管部门采纳了检察意见,坚持“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案件不同性质具体分析研判,对洪某作出罚款1.8万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目前,洪某已全部缴纳罚款并上交违法所得。

食品安全无小事,关乎千家万户的健康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博爱县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确保违法必究,罚当其过,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社会贡献检察力量。同时,也呼吁广大群众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通讯员 孙建设)

责任编辑|潘姝敏

初审|孟宪超

审核|杨婉嘉

统筹|张一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