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到手机后不仅不归还,反而随手扔至草丛,最终手机无法找到,拾得者被诉至法院。法院会怎么判? 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遗失物损害赔偿纠纷案,明确拾得遗失物后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故意丢弃致物品灭失的,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以司法裁判守护“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 基本案情 小杰(化名)步入高三时,其母亲花费7700余元(有发票)为小杰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八个月后,某晚小杰骑车行至某路段时发现手机不慎遗失,随即报警求助。民警调监控发现元某(化名)可能捡拾手机,而小杰拨打手机,手机已为关机状态。经民警进一步调查,元某称自己捡到手机时,发现该手机有密码,后将手机扔至草丛中。派出所于当日出具《接处警登记簿》,记录上述情况。 小杰认为,元某捡到手机又将手机扔掉,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及诸多不便,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将元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元某赔偿其手机损失,因手机丢失造成训练耽误、体考改期、约考受影响、精神压力等损失合计9000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法庭询问元某捡拾手机问题,元某言辞反复,无法自圆其说。在法庭向其释明虚假陈述后果后,元某改称捡拾的手机发烫,电池有点鼓,担心爆炸就扔了。庭后,法院联系派出所民警,其表示处警时元某认可捡到手机的事实,元某将手机扔到草丛里,草丛为监控死角,后经寻找,未找到。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接处警登记簿显示经民警调查,元某称自己捡到手机,发现有密码后,将手机扔进草丛,该事实有民警调查取证后作出认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予以采信。元某捡拾小杰丢失的手机后,应当及时通知失主取回或送交有关部门,在返还或送交前,应妥善保管拾得物品,避免物品毁损或灭失。但元某将手机故意丢弃,造成小杰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手机已丢失,无法寻回,不具有鉴定价值的基础及可能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五)电子设备,为3年。小杰购买手机支出7700余元,遗失时为已使用8个月,法院酌定其丢失时手机价值为6000元,元某应赔偿小杰6000元。 关于小杰主张的因手机丢失造成的训练被耽误、体考被迫改期、约考受影响、精神损失等,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元某赔偿原告小杰6000元;二、驳回原告小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常海凤:民事审判一庭员额法官 弯腰捡拾的不仅是物品,更是一份法律责任与道德担当。根据法律规定,拾得人在捡到他人遗失物后,负有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送交有关部门的义务,在返还或送交前,需妥善保管遗失物,不得故意毁损、丢弃。本案中,元某丢弃拾得的手机,最终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教训深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捡到他人物品时,应主动返还或上交,妥善保管拾得物品;同时,失主在物品丢失后,应及时报警留存证据,主张权利时也要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拾金不昧,是道德要求,亦是法律义务,体现了社会的诚信与温度,也维系着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自觉践行这一美德,同时牢记法律义务,做到“拾得即负责,保管须尽心”,共同守护诚信友善的社会风尚,让“拾金不昧”成为全民自觉行动。 另,本案中元某在庭审陈述时多次反复,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是社会交往的底线,是法庭上不可逾越的红线。法院对于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可视情节予以训诫、罚款、司法拘留。当事人伪造证据、虚构纠纷,妨碍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每一位诉讼参与人都应在诉讼过程中自觉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自身诉讼行为,切莫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虚假陈述误导审理、逃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陈梦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