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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检察:伪造劳动合同骗取生育津贴,严惩!

2026-5-7 11:01| 评论: 0

 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参保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补贴,属于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部分。然而有些人法律意识淡薄,打起了歪主意,竟通过非法手段骗取生育津贴,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生育保障的管理秩序,侵害了公共利益和基金安全。

【基本案情】

现年32岁的房某系博爱县清化街道办事处人。2020年,她凭借自己的努力取得了会计资格证书,并在多家企业提供专业财会代账服务。由于缴纳有生育保险费,2023年2月,在她分娩后,顺利领取了国家生育津贴。

经历了生育津贴申领过程后,一个大胆的设想在她脑海中生成,“何不利用自己代账企业的便利条件来骗取津贴?”在随后的两年时间里,她通过多种渠道招揽待产妇女,然后通过提供虚假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方式,并以四家公司名义分别为5名孕妇缴纳社会保险,在5人分娩后向县医保局申请生育津贴,共骗取国家生育保险基金16万余元,房某从中获利6万余元。

2026年1月,博爱县医保局工作人员在审核中发现,河南某食品公司等四家公司数据异常,涉嫌伪造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行为,随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警方经侦查掌握了房某的犯罪事实,并于2026年1月28日将房某抓获,房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处理结果】

博爱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多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生育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遂对房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说法】

生育津贴是国家给予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这个待遇的核心法定前提是必须存在真实的用工关系,用自己真实的工资收入水平来缴纳保费,才能享受这样的一个待遇。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要通过合法途径参加生育保险,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材料,切勿心存贪念、铤而走险、弄虚作假,违规骗取医保资金,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通讯员 孙建设 王卫苗)

责任编辑|潘姝敏

初审|孟宪超

审核|杨婉嘉

统筹|张一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