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行动·以案释法”专栏持续讲述劳动者维权故事。本期,一位工人在车间作业时因安全设施缺失跌入基坑导致骨折,却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公司告知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不存在劳动关系。签了“劳务协议”就真的不是“劳动关系”吗?受伤后的工伤保障难道就这样落空?让我们一同走进今天的案例。 以案释法:法律援助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情聚焦】 2023年1月,李某入职河南某饲料有限公司,在车间担任烘干操作工。2025年1月,李某上班时因车间楼梯边基坑未安装防护栏,不慎跌入坑中,经诊断为左股远端骨折。李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认为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配合工伤认定程序。为确认劳动关系,李某于2025年7月向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定本案属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在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之内,且李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焦作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经济困难条件,遂当日受理并完成指派。
【法援亮点】 1.剥茧抽丝,从“劳务协议”中锁定事实劳动关系。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当日即会见受援人,详细梳理案件事实,仔细查阅考勤表、工资流水等材料,指导李某补充工作证、同事证人证言、钉钉打卡及请假记录等证据,围绕人格、经济和组织三重从属性展开分析。律师认为,协议名称并不决定关系性质,关键在于用工事实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李某与公司之间从未有过平等的“劳务合作”,始终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这正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 2.精准适用,用规定确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庭审中,公司辩称双方已自愿签订劳务协议,且李某因已缴纳农村社保而不愿缴纳职工社保,故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承办律师认为,对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逐条分析:李某与公司均具备法定主体资格;李某接受公司钉钉考勤、请假审批等劳动管理;其从事的饲料烘干工作系公司主营业务的必要环节;工资虽以个人账户发放,但公司庭审中已认可系借用他人账户代发,系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以上事实完全符合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协议名称不影响实质认定。 3.奠定基础,为工伤认定铺平法律之路。确认劳动关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时便清楚,李某最终需要的是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若劳动关系无法确认,后续的工伤认定便无从谈起。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向李某告知裁决结果及后续维权路径,叮嘱其及时凭裁决书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李某拿到裁决书时激动不已——对他来说,这不仅仅是一纸文书,更是后续治疗费用和工伤待遇的希望所在。 【成效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也是法律援助在工伤维权链条前端发挥关键作用的生动例证。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为规避社保缴纳、工伤赔偿等法定义务,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合作协议”等非劳动合同,试图以此否认劳动关系。然而,判断双方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从不取决于协议名称,而取决于用工的实质——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是否从事其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否获取劳动报酬。 本案中,承办律师紧扣事实劳动关系的三重从属性标准,用扎实的证据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帮助受援人打破了公司设置的“协议壁垒”。法律援助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最终为受援人拿到多少钱,更体现在为受援人打通每一个关键的法律关口。(焦作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潘姝敏 初审|孟宪超 审核|杨婉嘉 统筹|张一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