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滑梯上“追尾” 孩子受伤后谁来“买单”?

河南广播电视台平安中原门户网站 www.hntv.org.cn 时间:2024年07月10日 11:46 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平安中原


滑梯深受小朋友的喜爱,但有时也隐藏着安全隐患,如果家长看护不当,就有可能发生意外。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儿童玩滑梯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未成年人的家长为“意外”买单。

案情回顾

一天晚上,7岁的小明(化名)和小刚(化名)跟随各自家长在小区内的娱乐设施区域玩耍。在玩滑滑梯时意外发生了,小明正准备从滑梯上往下滑时被身后的小刚撞倒,从滑梯上跌落。随后,家人将小明送至医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为:下颌骨骨折、创伤性牙齿脱落。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妈妈曾女士和小刚的爸爸郭先生到派出所接受调解,郭先生认为,并非自己孩子小刚推搡小明导致其摔下滑梯受伤,因此拒绝赔偿医药费。无奈之下,曾女士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将小刚及其父亲郭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共计5184.55元。

被告不认可原告诉讼事实与理由,认为不是被告推搡的原告,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小区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原告小明与被告小刚先后登上小区内的滑梯,小明在前,小刚在后,小明正准备蹲坐下往下滑时,小刚从后方碰到小明,导致原告小明从滑梯上跌落。双方对此视频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而且在事故发生后,双方还进行了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对相关事实也进行了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小刚的行为导致原告小明从滑梯上跌落,并受到了人身损害,小刚的侵权行为与小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被告小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小刚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向原告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先生赔偿原告小明医疗费、交通费共计5184.55元。

法官提醒

暑假期间,孩子们的自主活动时间增多,但他们的安全意识较弱,对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缺乏清晰的认识,因此,家长要尽到监护、管理、教育、保护等义务。在游乐场等小朋友聚集的场所玩耍时,要提醒孩子互谦互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玩耍过程中家长要加强看护,及时制止孩子的危险动作,避免因“用力过猛”导致意外事故发生。同时,还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既保护自身安全,也不要致他人于危险之中,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张一斐 王彦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