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为完成违法犯罪行为在很多环节都需要“工具人”,比如供卡类、金融支付工具类、转移案款类、提供通信技术支持类等不同类型的“工具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工具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就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为了帮助大家擦亮眼睛,识别犯罪,我们借两起真实的案例进行以案说法,希望对大家有所警示。
案例一:提供银行卡,接收诈骗资金
2023年8月,被告人董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上线的指挥下,提供自己银行卡接收诈骗资金,并分三次从银行柜台取现共计12.35万元,交给上线,从中非法获利4000元。经查实,董某提供的银行卡转移的涉诈骗资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后,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相应被害人。
案例二:“线下”运送转移诈骗资金
2023年11月1日,被告人刘某、张某伙同轩某、李某(已另案处理)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上线安排下,组成“跑分团队”(“跑分”是一种“洗钱”行为,即不法分子专门利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的行为),由卡主李某提供其名下的3张银行卡帮助上线转移资金。当日,李某的银行卡收到资金27.8万元。按照上线指示,其中24万元由李某到银行取现。轩某负责在李某取现时进行看管,并将取现的24万元交予刘某,刘某收到后再转交给张某,张某收到钱后再将钱送至上线指定的地点。此外,刘某还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李某银行卡内的剩余资金按上线要求转至他人账户。被告人刘某因此非法获利1000元,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500元。经查,涉案赃款中19.8万元是实施电信诈骗所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款项而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法官提醒: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须依法同时惩处其上下游关联犯罪,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链,实现打击治理的同步推进。在此,再次提醒大家,不要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不要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一旦触碰了法律底线,必将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时刻注意提高防骗能力,不要轻信网上的各类虚假信息,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张一斐 王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