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租赁遇上“熊熊烈火”,责任的板子该打在房东还是租户身上?这场由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事故,究竟该谁为损失买单?请看驻马店市新蔡县人民法院相关判例。 基本案情 原告闫某和二被告郑某、周某于2023年5月26日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新蔡县练村镇的两层门面出租给被告经营服装生意。租赁期限为2023年5月26日至2024年5月26日,租金为80000元。2023年7月12日18时31分,邻居发现该房屋起火后报警,新蔡县消防救援大队到场房屋房顶、墙皮等损毁。经新蔡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经本院委托,驻马店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23年9月20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原告房屋因火灾造成的净损失数额为 20614元,原告支出鉴定费 3000 元。另查明,在该房交付前原告对房屋已进行包含电器线路在内的装修。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一直未协商一致。现原告闫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火灾造成租赁房屋毁损的经济损失80000元。 法院判决 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 一、被告周某、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闫某房屋损失及鉴定费共计165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二被告租赁原告房屋进行经营使用,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作为承租人的被告对租赁的房屋应当妥善保管使用。新蔡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中显示,起火原因系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本案被告经营的服装,系易燃品,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其经营的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保证对租赁物的妥善保管和使用。而本案中,被告并未尽到采取消防安全保障的义务,也未尽到对租赁物的妥善保管使用,在事发时即2023年7月12日18时左右店里也无人看管,致使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据此对于本案原告房屋因火灾造成损毁后果,作为承租人的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本案原告在将房屋装修后出租给被告时没有排查该房屋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装修时是否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故其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相应的过错,但该过错程度并不影响作为承租人的被告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综上,对于本案原告房屋的损毁后果,以被告承担70%责任、原告自己承担 30%责任为宜。据此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损失及鉴定费共计23614元的70%即1653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讯员 马树亮 马宁丽) 责任编辑|马彬 初审|葛纯强 审核|杨婉嘉 统筹|张一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