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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法院:债务人协议离婚转移房产 法院:撤销!

2026-1-27 11:32| 评论: 0

 “离婚”就能规避债务、转移财产?小心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孟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债务人协议离婚转移房产引发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最终依法判决撤销债务人与配偶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的约定。

基本案情

被告和原告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于2023年5月11日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给付李某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孟州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刘某名下房产,而被告与第三人于2023年7月13日签订离婚协议,将其名下房产所有权转归第三人薛某所有,原告认为,被告刘某为逃避债务与第三人串通并转移房产,严重影响其债权的实现。于2023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23年7月13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四条:某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本案中,原告在2022年5月份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刘某和薛某均为被告,且系夫妻关系,后虽法院判决确定薛某不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刘某与薛某在明知刘某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份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虽然被告及第三人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约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情况,但案涉房产在被告刘某名下登记,即便为夫妻共同财产,必然有属于被告刘某的财产份额,故被告与第三人对于案涉房产的约定,必然导致被告刘某的偿债能力减弱,原告对刘某享有的债权至今未能得到清偿,被告与第三人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案涉房产的约定显然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故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四条关于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的约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者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有效的债权是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法院已经查明原被告之间的经济纠纷,并判令刘某偿还借款。

二是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影响是撤销权构成的实质要件。本案中,案涉房产在被告刘某名下登记,即使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仍有属于被告刘某的财产份额,故被告与第三人对于案涉房产的约定,必然导致被告刘某的偿债能力减弱,影响了原告的债权实现。

三是债权人需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五条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分,当事人主张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可分,债权人主张将债务人的行为全部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通讯员 王卫芳)

责任编辑|潘姝敏

初审|孟宪超

审核|杨婉嘉

统筹|张一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