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焦作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聚焦危险化学品、工贸、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为切实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查处一批、震慑一批、教育一批”的警示教育效果,现公布3起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案例一:2025年2月6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存在“未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项目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2025年9月10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对省明察暗访组移交问题进行核查时发现,沁阳市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存在“乙炔发生间南侧墙外爆炸危险区域内有不防爆空压机、中控室无人值守,其主要负责人未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履职检查”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29项A档(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项目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2025年9月27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对焦作市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窑炉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接线未办理临时用电票证(该隐患为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缺少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醒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聚焦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立完善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提升企业全员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水平,从严从实强化企业日常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焦作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潘姝敏 初审|孟宪超 审核|杨婉嘉 统筹|张一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