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张某驾驶李某的车辆行驶至高速出口时,车辆发动机缸体破裂、漏油,无法继续行驶,张某立即联系高速汽车救援服务站将车辆拖至收费站外,随后联系汽车厂家,汽车被拖至4S店。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后,李某联系保险公司,要求对其车辆进行评估定损。但保险公司以不应当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进行评估定损,且拒绝赔偿保险金。
李某遂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费6万余元并支付鉴定费5千余元,随后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所付拆检费及鉴定人出庭费。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发生发动机缸体破裂、漏油的情况属于车辆本身内部零部件损坏导致,系车辆自身的质量缺陷。车辆出现自然磨损、本身质量缺陷的情况属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且保险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李某诉请的鉴定费等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院依请求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坏原因及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报告显示,是发动机高速运转时连杆活塞销卡滞导致发动机连杆断裂,因发动机仍在运转最终致发动机缸体破裂、漏油,车辆损失为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由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未表明该事故系车辆自身质量缺陷导致,保险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于保险公司辩论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张某在驾驶李某车辆行驶时由于发动机出现问题,导致案涉车辆无法继续行驶,该意外事故突然发生,违反自然人的意志,属于保险事故。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第六条规定,意外事故造成机动车直接损失的,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故李某享有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的权利,李某诉请的6万余元车辆损失费法院予以支持。李某诉请拆检费、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有发票为证,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予以支持,而鉴定人出庭费,由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依据充分,可作为证据使用,故该费用应由李某自己负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车辆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7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张一斐 王彦伟 通讯员梁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