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拆迁过渡费被前夫领取,法院依法判决前夫返还。三八节临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祁某与被告刘某曾为夫妻。2016年,双方居住的老家拆迁,开始发放过渡费。2019年6月双方分居,并于2020 年4月15日协议离婚。原告祁某称,自分居后,因原告户口仍在被告处,过渡费一直由刘某领取且未给付原告。祁某将刘某起诉至管城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返还2020年4月16日至2022年12月的过渡费34000元。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祁某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祁某过渡费发放标准及明细,共计34000元均已发放至刘某尾号为 4983 的银行账户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祁某与被告刘某已于2020年4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被告刘某收取原告祁某的过渡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祁某主张被告刘某返还过渡费34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刘某返还原告祁某过渡费34000元。
法官说法
管城法院民二庭陈春阳:在农村地区,受传统婚嫁习俗影响,妇女婚后常将户口迁至婆家。一旦离婚,诸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等依法应享有的权益,可能会被夫家独自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本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认定离婚后前夫收取原告的过渡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本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原告祁某的个人权益,也为保障离异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司法示范,彰显了法律对妇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张一斐)